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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汇算清缴时履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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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通知》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时,在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以下简称“2号文”)单列第二章关联申报再次强调: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然而,在过去的征管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各地税务机关也不重视对关联申报的管理。不过,企业在进行2011年汇算清缴时可要特别注意,各地税务机关已经开始重视关联申报了,纷纷在其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文件中或单独发文要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在其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一、各地税局动态
青岛市地税局在2012年2月3日的一份“关于2012年2月份工作通知”中特别将“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列入其中,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通知》明确报送的期限为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企业可以采用上门方式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申报。
北京石景山国税局在2012年的一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手册》中专门列出“第三部分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对关联申报的对象、期限、申报程序、9张表的填写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在申报程序上采取先审核后申报流程即征前审核的形式,对于初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企业联系,进行约谈,弄清原因,需要调整报表的,应告知纳税人进行调整,需重新填写申报表的要重新填写。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中特别单列“第五部分重视推广,加强审核,抓好关联交易申报”,要求各基层局要总结2010年度推广关联交易网上申报的经验,敦促企业按照2号文要求如实申报,促进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双项提高。对需要提供同期资料的,应要求企业按照2号文的规定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各基层局在企业申报结束后,要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信息,以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量大的企业为重点,强化申报质量审核。对经审核需要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调整。
宁波北仑国税在2012年1月17日单独发布《关于要求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该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我局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税务局2月份发布《关于印发新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通知要求企业在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使用新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
此外,深圳国税、北京市怀柔区国税局、福州市国税局、广州国地税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州常熟地税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南开区国税局、山东省济宁国税汶上县国税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地税市南分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等已经发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的各地税务机关在文件中都强调:企业在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其他附表。
二、法律责任:
1、2号文第105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2号文第106条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2号文第12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2号文第48条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的企业不能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三、我们的观点
依法要求企业履行关联申报,是税务机关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而企业依法履行关联申报是企业依法申报的法定义务之一。201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文件中特别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加强关联申报的审核,定期实施检查。
虽然企业不按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只是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2000-10000元处罚,这似乎有点不痛不痒,可能很多企业都不会把这样的处罚当回事,但是企业更应该考虑不按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容易引起税局的关注,说不定下一个转让定价立案调查就是你了。在实践中,企业在重组业务中由于没有履行关联申报而使其重组业务受阻也经常发生。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重视关联申报这一反避税基础工作向外界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大对反避税的力度,而各地税务机关也随之动起来了。随着2012年的到来,北京、深圳、厦门、南京、山东、浙江、武汉、佛山等地税务机关先后在发布的2012年税务工作要点中,都明确指出要加大反避税力度;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拓宽反避税领域,在非居民股权转让、资本弱化、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付诸实践。
(作者:中翰国际转让定价服务联盟 转让定价服务高级经理谢维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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