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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二氧化硅不服海关审定完税价格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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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末,A公司进口一批二氧化硅,向海关申报完税价格为USD3.3/千克。后海关向其提出价格质疑,继而进行价格蹉商,最终海关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定USD3.46/千克为完税价格,并依此征收关税。该企业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并向咨询顾问进行咨询。
咨询顾问进行了相关调查,查阅了企业完成该项产品进口业务的所有单据,以及了解海关所确定的相同货物的完税价格情况。发现以下几项有利于企业的事实:
1、该企业与国外供货商签订了三年的长期供货合同,而且按谈判确定的价格进行保价交易。当时定的价格是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相近的。
2、该供货商位于我国邻国边界,运输成本相当低。
据此,咨询顾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海关提供了一份报告,阐述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客观性,并随附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最终上级海关经过复议审理,支持了企业的申请,最终海关以其申报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我们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
本案中A公司与国外供货商因为是长期供货,截止到海关审价时,已经供货两年余时间,货量相当巨大。这与国内其他进口商在量上不是同一个等级的。其次,该供货商因地理优势,运输成本低廉,交易价格当然有优势。而海关是据全国范围内的进口二氧化硅来确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自然有其不合理之处。所以上级海关纠正了此次海关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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