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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之估价方法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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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1日,F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某电子产品。经海关审核,发现该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遂在2005年7月22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向F公司进行价格质疑,要求其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后海关对该公司提供的说明和资料进行审查,认为不足以证明申报货物价格的真实、准确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不接受该公司的申报价格。其后,海关与F公司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在对其提高的价格信息资料进行审查后,仍认为资料存在瑕疵,无法作为估价基础;而且由于F公司不能提供适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以及构成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所需的相关可量化的数据,而海关也未能掌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相关价格资料,2005年10月28日,海关依据《审价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合理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相应作出征税决定。F公司不服,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情况中,F公司在复议中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
一、F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厂商发票等证据可证实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
二、海关估价未适用法律规定的估计顺序,直接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是违反程序的。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F公司提供价格资料在真实性、准确性上存在诸多瑕疵,而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该公司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排除了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可能,最后以海关掌握的国内其他口岸相同型号规格产品的实际进口成交价格资料为基础,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作出了征税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其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海关的原估价征税决定的复议决定。

我们的观点:
1.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海关工作中最专业、最复杂的技术问题之一。估价在世界海关范围内均被视为难题,更因其与进出口收发货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国海关都在努力推动估价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海关进行估价的依据包括:《WTO海关估价规则》、《关税条例》、《审价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 海关如何进行估价。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经了解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运用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心买房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扣除同等级或同类货物在中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及以: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五、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定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定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本案中,海关因当事人不能准确提供相应的价格资料,而自身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不能满足《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并在依次排除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定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定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等四种估价方法后,以海关掌握的国内其他口岸相同型号规定产品的实际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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